(2015)霍垦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传兰与张孝通、吴继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兰,张孝通,吴继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刘传兰。被申请人张孝通。被申请人吴继山。申请人刘传兰与被申请人张孝通、吴继山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孝通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孝通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