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蚌行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五街阿尔卡迪亚32号楼物业办公室。负责人:王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6026-4。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升东,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潘丽华,女。委托代理人:索铁,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乐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3041972********。上诉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蚌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盛物业蚌埠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荣盛物业蚌埠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倩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姚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