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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峨法执字第59号恢1-2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秀珍等6人与被执行人黄实华建筑工程合伙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秀珍,吕丹,吕高峰,吕观华,吕高成,黄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峨法执字第59号恢1-2申请执行人伍秀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吕丹,干部。申请执行人吕高峰。申请执行人吕观华,工人。申请执行人吕高成,工人。被执行人黄实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伍秀珍等6人与被执行人黄实华建筑工程合伙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河地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得被执行人存款6100元给申请人。据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结,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河地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