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明海与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海,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卢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明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羡英。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东阳市东岘路42号。法定代表人楼万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月燕。第三人卢春芬。原告陈明海不服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卢春芬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羡英,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俏、蒋月燕,第三人卢春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2月9日,原告陈明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海负担。审 判 长 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