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薛锐诉朱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锐,朱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勤生。上诉人薛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3日,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薛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10元,由上诉人薛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