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的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