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李某某,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七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北翠村。被告:才某某,女,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二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为乐亭县汤家河镇北翠村,但经该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已离家出走,并未在该村居住,现住址不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