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河与吴青松、黄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吴青松,黄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吴青松,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惠珍,女,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吴青松、黄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青松、黄惠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青松、黄惠珍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其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