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蓉诉被告唐春华、贾显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蓉,唐春华,贾显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游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金蓉,女,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华,女,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显全,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金蓉诉被告唐春华、贾显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奉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建,被告唐春华、贾显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蓉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叁拾壹万肆仟玖佰元的价格,按揭购买奥迪FV7203TFCVTG轿车一辆。原告与第一被告唐春华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中旬,被告唐春华、贾显全夫妻二人在原告原工作地达州市广播电视台找到原告,提出借用车辆外出办事,因本是亲属加之平常关系较好,原告随即就将车辆交由二被告开走。事后,因原告忙于办理工作调动及处理个人婚姻问题,调动回绵阳后忙于适应新工作环境,车辆一直由二被告占用使用。原告在稳定下来之后向二被告提出归还车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属原告合法所有的川SD19**奥迪轿车。被告唐春华、贾显全辩称,因原告与被告有债务纠纷,事实清楚。双方也是亲戚,被告一直希望双方能协商处理,并且已经准备了关于债务纠纷的起诉材料,被告是占有该车,但并未使用。审理查明:原告陈金蓉与被告唐春华系表姐妹关系。2011年11月21日,原告陈金蓉在达州市三和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揭购买奥迪轿车一辆,价税合计314900元。2011年11月22日,原告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车牌号为川SD19**,车辆所有人为陈金蓉。2013年6月,被告唐春华、贾显全二人以借车为由将车辆开走,至今未返还。2013年8月23日,原告陈金蓉与刘义华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对于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购置奥迪牌汽车一辆(川SD19**)归女方陈金蓉所有,该车按揭款由女方陈金蓉偿还”。原告现起诉请求二被告返还车辆。庭审中,二被告对占有车辆事实无异议,但陈述因原告与被告之前债务一直未解决,所以才占有该车。原告称,对于债务问题,是原告前夫与二被告的事,具体不清楚。本案不应一并处理被告所说的债务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信息、行驶证、购车发票、按揭贷款结算清单、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川SD19**号奥迪轿车的合法所有人,现二被告以与原告有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占有并控制原告的车辆没有合法依据。原告主张其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春华、贾显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金蓉返还川SD19**号奥迪轿车一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唐春华、贾显全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玉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