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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新芹,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德颢,男,1977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继水,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田计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东龙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