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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杨俊波、蔡月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俊波;蔡月梅;丁成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杨俊波,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赛振兴、普玲娜,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蔡月梅,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丁成增,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福安市。保全担保人李某,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530111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波诉被告蔡月梅、丁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丁成增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商铺(房产证号20××01)及位于昆明市商品房(房产证号20××89)以及被告蔡月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20××00)、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20××17)及位于昆明市住宅(房产证号20××79),并由李振斌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及申请人杨俊波提供7万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俊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成增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地下车库(房产证号20××17)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查封被申请人丁成增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商铺(房产证号20××01)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查封被申请人丁成增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商品房(房产证号20××89)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四、查封被申请人蔡月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20××00)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五、查封被申请人蔡月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20××17)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六、查封被申请人蔡月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住宅(房产证号20××79)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七、查封担保人李振斌名下位于位于昆明市(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