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金花与徐国利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花,徐国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蔡金花,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徐国利,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花与被告徐国利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