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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与大连精英模具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精英模具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精英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东盛鑫精密模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