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白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吕国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吕国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白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志勇职务总经理被告吕国超,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吕国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退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