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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渠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渠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渠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