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利剑与胡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剑,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剑,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胡芳,女,汉族,1978年6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芳向申请执行人王利剑支付房款50000.00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芳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621700405000113XXXX账户的存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夏 菁代理审判员 达瓦次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玛群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