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董彦虎与刘国法、兰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彦虎;刘国法;兰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申请人董彦虎,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37号院14楼217室。被执行人刘国法,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东2街112号。被执行人兰俊芳,女,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东2街1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彦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法、兰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刘国法、兰俊芳的卖房款款2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金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