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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董彦虎与刘国法、兰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彦虎;刘国法;兰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申请人董彦虎,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37号院14楼217室。被执行人刘国法,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东2街112号。被执行人兰俊芳,女,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东2街1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彦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法、兰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刘国法、兰俊芳的卖房款款2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金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