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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云军与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一分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军,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07-2号申请人李云军。被申请人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被申请人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仪爱华。申请人李云军与被申请人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唐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仪爱华所有的雷克萨斯车一辆;查封其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