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北京新兴奥建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何鲍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北京新兴奥建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何鲍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李建明,被告北京新兴奥建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地址:1369360239,法定代表人王成化。被告何鲍印,本院在审理李建明诉北京新兴奥建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何鲍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