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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维锦、傅仰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维锦,傅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19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维锦,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应、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仰,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维锦、傅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维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傅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及赌具牌九七副、骰子二十粒、碗一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卢维锦、傅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卢维锦、傅仰均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维锦、傅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维锦、傅仰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代理审判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