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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国军、吉林省东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郝国军,男,4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吉林省东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延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国军、吉林省东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国军、吉林省东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返还原告5.0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