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4-26

案件名称

方应喜与柏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应喜;柏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之一原告:方应喜,男,汉族,1952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柏智辉,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应喜诉被告柏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应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应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应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诉前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方应喜负担。审 判 长  欧绍强审 判 员  陈彦薇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阳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