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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蒋振兴与王铁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兴,王铁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83-1号原告蒋振兴,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被告王铁矜,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住同江市同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兴与被告王铁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100元及保全费1495元,由原告蒋振兴负担。审 判 长  冷绪光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