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蒋振兴与王铁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兴,王铁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83-1号原告蒋振兴,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被告王铁矜,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住同江市同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兴与被告王铁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100元及保全费1495元,由原告蒋振兴负担。审 判 长 冷绪光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