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0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磊,系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