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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0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磊,系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