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希平与被告彭绍春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平,彭绍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李希平,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彭绍春,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平与被告彭绍春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绍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平撤回对被告彭绍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