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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希平与被告彭绍春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平,彭绍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李希平,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彭绍春,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平与被告彭绍春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绍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平撤回对被告彭绍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