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刁木荣、刁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刁木荣,刁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被执行人刁木荣。被执行人刁国森。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刁木荣、刁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欠款61808.7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刁国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35.79元到本院账户。[详见(2015)肇要法执字第9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