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法定代表人:郑贤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阮瑞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学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其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评估费6800元,计10960元,由安徽鼎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安徽鸿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