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超、陈苗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超,陈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湘江路。法定代表人孙由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旭、王敦超,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陈苗,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宿豫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王超、陈苗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超、陈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79368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超、陈苗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超、陈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