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与杨雅忠、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杨雅忠,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陈芳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瑶,女,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被告:杨雅忠,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法定代表人:吕凤琼。被告: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与被告杨雅忠、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