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得成诉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成,马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杨得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有(又名马秀),男,汉族。原告杨得成诉被告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得成负担。审 判 长 刘 洲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人民陪审员 闻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