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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礼芬申请执行吴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礼芬,吴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郭礼芬,女,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吴皓,男,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礼芬申请执行吴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皓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