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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谢远久与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久,王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谢远久,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莹,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久诉被告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远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远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谢远久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