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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乔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乔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乔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履行(2013)西执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于2013年12月30日前应给付的购机款4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1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朱某某一次性给付黄某某、乔某某购机款40000元,对逾期利息1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乔某某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将执行款40000元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6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西执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存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