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春香与张木连、徐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2号之一原告:黄春香,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32X。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木连,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826。被告:徐穗,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17。被告:杭州娃哈哈启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被告: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被告:杭州娃哈哈宏盛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宗庆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香诉被告张木连、徐穗、杭州娃哈哈启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宏盛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春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木连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9栋2单元1204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38977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木连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9栋2单元1204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38977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帆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