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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心美与朱英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美,朱英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张心美。委托代理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英会。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心美与被告朱英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朱英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美撤回对被告朱英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承担。审 判 员  许 静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亚男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