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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久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197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26号南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2605608-9。负责人林和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郭猛。被告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129390-8。被告南京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胜太商住楼A-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836032-2。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1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