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云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8号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魁。委托代理人:林晓忠。被告:张云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欢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