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家良诉包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良,包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10号原告黄家良,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包莉君,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良诉被告包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包莉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家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黄家良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