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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德奎与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奎,李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39号原告董德奎。被告李俊生,成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奎诉被告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德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德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德奎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