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立珍、彭亚利对被申请人廖恒、姚必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立珍,彭亚利,廖恒,姚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彭立珍,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人彭亚利,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被申请人廖恒,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申请人姚必学,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汉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彭立珍、彭亚利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必学所有的湘J3U1**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必学所有的湘J3U1**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