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红超诉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保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超,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王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行初字第00249号原告王红超,男。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地址:鄢陵县人民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尹二军,男,任县长。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法定代表人赵耀甫,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勇,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保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超诉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保存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超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超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东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