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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776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朱振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振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其性格脾气不睦,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尤其是被告时常昼夜不归,自2013年9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致使迄今未建立起情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以为继。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不长时间,双方开始发生争执,被告时常昼夜不归,自2013年9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去向不明,至今查无结果,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双凤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采信。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通过山东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均属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短时间双方开始闹矛盾,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被告自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张某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用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刘坤华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廷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