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牟奎与傅冬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奎,傅冬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牟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冬梨,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奎与被告傅冬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牟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已交纳),由原告牟奎负担。审 判 长 史发玖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大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