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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牟奎与傅冬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奎,傅冬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牟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冬梨,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奎与被告傅冬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牟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已交纳),由原告牟奎负担。审 判 长  史发玖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大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