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付芸诉冯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芸,冯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91号原告:付芸,女,汉族,住址:资阳市。被告:冯杰,男,汉族,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付芸诉冯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付芸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