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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付芸诉冯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芸,冯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91号原告:付芸,女,汉族,住址:资阳市。被告:冯杰,男,汉族,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付芸诉冯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付芸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