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伊兴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丽,伊兴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张秀丽。委托代理人:王日庆,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丽诉被告伊兴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伊兴民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3015**号的房屋,并提供张秀丽个人所有的辽B0YM**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伊兴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3015**号房屋。二、查封张秀丽所有的辽B0YM**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仍由现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进行其他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