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闵长州与许恒金、肖龙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长州,许恒金,肖龙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第0264号原告闵长州,居民。委托代理人闵长锦,居民。被告许恒金,居民。被告肖龙专,居民。原告闵长州与被告许恒金、肖龙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许恒金已被建湖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长州对被告许恒金、肖龙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闵长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松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梦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