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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军与尚邦富、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尚邦富,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尚邦富。被执行人陈永红。周军申请执行尚邦富、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嘉民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现因该房产经我院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周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