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XX与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珂殊,系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