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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耿道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道英,王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耿道英,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家全,男,1962年7月7月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家全的工资收入13500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