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一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一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常某,女,1977年3月13日生,满族,工人,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黑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刘永华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